1 总则


1.0.1 为保证机械工业厂房结构设计的质量,提高结构设计的水平,适应机械工业的发展,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,使结构设计做到安全适用、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,制定本规范。

1.0.2 本规范适用于无抗震设防要求的新建、改建和扩建机械工业厂房的结构设计。

1.0.3 机械工业厂房的结构设计,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 1 结构布置、选型和构造处理应根据生产工艺、建筑功能、施工技术、自然环境、岩土工程条件、材料供应和改扩建要求等因素确定;
    2 结构设计应有足够的强度、刚度和延性,并应满足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;
    3 结构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、新结构、新材料,应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认可,并应具有完整的技术文件;
    4 结构设计中宜采用标准构配件,在同一工程中,宜减少结构构配件的种类;
    5 结构设计应取得岩土工程、地震和气象等有关的基本设计资料。

1.0.4 机械工业厂房的结构设计,除应符合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 

条文说明
 

1 总则

1.0.2 机械工业厂房类型的划分一般可按以下原则:无桥式起重机或起重量不大于20t的A1~A5工作级别桥式起重机的厂房为轻型厂房,起重量大于100t的桥式起重机的厂房为重型厂房,其余为中型厂房。

目录导航